【导语】: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情形且不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宜昌法院扣划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情形且不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二、设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三、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情形,包括:
(1)死亡的;
(2)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封存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5)《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可提取情形。
2.被执行人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不存在其它担保情形。
3.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已被其它法院先行冻结的,须由先办理冻结业务的法院出具解冻通知书,才能配合执行扣划。
四、所需资料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人民法院裁定书
3、符合扣划条件相应的材料(详见中心官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4、人民法院经办人执行公务证
五、业务办理
1.受理。由被执行人所属营业部或中心办公室受理人民法院司法扣划资料。
2.审核。
(1)核实被执行人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其它不予扣划情形。如有,则将资料退还人民法院经办人,并告知其理由。
(2)归集管理科查看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中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扣划金额和人民法院经办人联系电话、证件是否齐全、完整。审核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情形,是否提供了相应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扣划的回复。
(3)分管主任审批。签署是否同意司法扣划意见。
(4)传送资料。归集管理科将签署相关意见材料传回被执行人所属营业部后,留存档案原件。
(5)扣划办理。营业部收到批文后办理扣划,提取金额转至人民法院账户中。
六、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办理扣划手续。不符合扣划条件的,中心应及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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