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经审核符合大病关爱救助条件的对象,其自费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阶梯比率累计计算救助额度,但实际救助的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申报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申报的对象,由城区各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民政科按照预审筛查、调查核实的程序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申报;
(三)申请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核查。市慈善总会在审查、核查、评审、公示期间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将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救助额度
经审核符合大病关爱救助条件的对象,其自费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阶梯比率累计计算救助额度,但实际救助的金额不超过50000元。
(一)自费金额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按30%计算;
(二)自费金额30001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之间的,按40%计算;
(三)自费金额在60001元以上的,按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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