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办理材料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
2、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出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情况证明(直属亲属提交直属亲属证明,其他公民代理提交司法局公民代理手续、律师出示执业证并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和公函)
4、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果园二路)
5、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电话:6252787)
6、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
2、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全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3、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
4、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5、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提交材料
二、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办理地点
1、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46号(宜昌市民之家二楼2E区
电 话: 0717-6056761
2、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46号
电 话: 0717-7201510
3、宜昌市点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点区江南大道五龙阳光商业A栋二楼
电 话: 0717-6673810
4、宜昌市德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电 话: 0717-6515481
5、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76-2号
电 话: 0717-635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