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起施行)规定,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小孩,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的,可随时申请办理。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能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
一、申请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2、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49周岁以内)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而不生育的。
办理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2寸全家福相片3张。
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男女任何一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
办理地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