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政策依据: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
(二)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三)发放标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13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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