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宜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九条。
宜昌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条件+办理渠道
一、申请条件
实行“多证合一”的企业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为本企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同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宜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注意事项
1、单位应当明确并授权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2、经办人在为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表》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表》。
3、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表》时应注意:
(1)缴存比例栏中单位和个人按同一比例填写,缴存比例的浮动区间为5-12%,缴存比例在浮动区间内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
(2)启缴时间按办理开户的当月月份填写,单位若需缴以前年月的公积金,可以补缴方式缴存,补缴时间不得超过单位设立日期。
4、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表》时应注意:
(1)登记对象为办理单位开户时未在本中心开设个人账户的职工。若暂无登记对象,可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表》,不提供以下第三条所需材料中第2项材料。单位开户后,职工转入时办理新增手续,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请参阅《单位汇缴人员增加业务办事指南》。
(2)月平均工资总额栏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填报;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调入职工按当月工资填报。月平均工资总额受月缴存额上下限控制。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合计上下限标准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执行,中心每年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单位可登录http://gjj.yichang.gov.cn/ 查询。
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2。
(3)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1990]1号)执行。
(4)缴存单位经办人要认真核对缴存职工的身份信息,确保真实无误。
5、公积金缴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社保缴存人数。
6、核定的缴存基数需缴存职工本人确认签字。
四、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可通过宜昌公积金单位网上办事大厅(http://219.139.130.116:7003/ccwsyyt/)或湖北政务服务网,宜昌市特色服务窗口(宜昌市企业开办“一窗办”)自助办理。
2.线下办理:各营业部柜面办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宜昌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获取宜昌公积金办事入口、申请指南等更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