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转贷时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宜昌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2021年6月29日版)
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首贷自住住房(一手房),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的,且在宜昌区域内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申请转贷时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购买的住房(一手房)应在宜昌区域内。
(二)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宜昌区域内的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借款人。
(四)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的。
(六)借款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已结清,结清时间(以银行结清证明及还款凭证上的日期为准)与转贷申请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所购房屋能够办理抵押。
(八)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签订日期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后,且日期间隔在1年以内。
(九)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
(十)所购住房房龄(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30年。
(十一)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与购房
合同载明内容相符。
(十二)所购住房为首套首贷自住住房。
(十三)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三)贷款期限≤50-所购房屋房龄(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低于1万元,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的不高于50万元。
(二)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
1、房龄≤20年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40%。
(三)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前结清金额-使用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前结清金额。
(五)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首套首贷住房:贷款额度=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
6(月)≤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月)≤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月)≤缴存时间 | 1 |
(六)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在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借款人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四)、(五)、(六)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主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一方在单位缴存公积金且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限额后取最低值。未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四)、(五)、(六)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主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第(一)、(二)、(四)、(五)、(六)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材料(有效期内)
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家庭关系材料
(1)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与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购房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结清证明、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所有借款人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没有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个月。
若借款人隐瞒其名下已拥有住房的,待全国不动产统一联网查询或被公积金中心查实后,将视为借款人骗贷行为,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签订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失信信息,依法追究借款人相关责任。
(6)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为2个月。
在宜昌城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民之家一楼或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自助设备上打印(不能代办打印)。
在县市区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要求打印。
5、其他材料
主借款人宜昌区域的银行储蓄卡(贷款受理银行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二)其他借款人在本中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登录本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中借款人已登记二套住房(含本次商转公住房)。
2、借款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选择,一经确定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三)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主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借款人办理贷款后,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委托扣划还贷,不能办理其他形式的提取。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主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办理贷款,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主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六)已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能办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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