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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35周岁以上的未婚者及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庭,下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2、纳入城区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区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住房(含自有产权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下同)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已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因离婚放弃共有房产导致住房困难的,不得因此享受或增加住房保障待遇。
3、纳入城区住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三)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四)在城区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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